新華社沈陽1月14日電 2019年1月14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以下簡稱謝倫伯格)走私毒品案依法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2018年11月20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謝倫伯格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十五萬元,驅(qū)逐出境。謝倫伯格不服,提出上訴。12月29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為從犯和犯罪未遂并從輕處罰明顯不當,經(jīng)審理,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將案件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大連市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了新的犯罪事實。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此案公開開庭審理。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凱姆、史蒂芬與“周先生”(均在逃)等人實施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控制著中國境內(nèi)平安銀行、招商銀行的兩個賬戶,為其毒品犯罪提供資金支持。2014年10月中旬,凱姆雇傭翻譯許某為其工作,指使許某到大連市租賃倉庫、訂購輪胎,接收“周先生”、簡祥榮(因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另案判處無期徒刑)從廣東省運往大連市的藏有222包冰毒的20噸塑料顆粒并放入倉庫,同時告知許某,將委派一名外籍人士處理此批貨物。11月19日,凱姆指派謝倫伯格到大連與許某會合,擬將毒品藏匿在輪胎內(nèi)膽中走私至澳大利亞。此后,謝倫伯格要求許某帶其購買了用于將毒品與輪胎內(nèi)膽重新包裝的工具,訂購了輪胎、內(nèi)胎和二手集裝箱。謝倫伯格查看貨物、評估工作量后,將船期由11月更改為12月。27日下午,謝倫伯格給麥慶祥(因運輸毒品罪被另案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打電話,要求其幫助另找倉庫存放毒品。麥慶祥隨后給大連倉儲經(jīng)營商戶打電話聯(lián)系倉庫事宜。29日,許某向公安機關報案。謝倫伯格察覺后,于12月1日凌晨離開酒店前往大連機場準備逃往泰國。途中,謝倫伯格扔掉手機SIM卡、更換新的SIM卡。當日13時,飛機經(jīng)停廣州時,謝倫伯格被公安機關抓獲。經(jīng)鑒定,公安機關查獲的222包冰毒凈重222.035千克。
經(jīng)審理還查明,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周先生”指使簡祥榮兩次雇車將混裝有毒品的貨物從廣州運至杭州,簡祥榮、史蒂芬、麥慶祥分別負責接運。12月5日,公安機關將麥慶祥抓獲,查扣501千克冰毒。在上述犯罪期間,凱姆、史蒂芬與“周先生”等人控制的兩個賬戶多次向簡祥榮、麥慶祥等人賬戶轉(zhuǎn)款用于相關支出。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物證照片、書證、現(xiàn)場勘查筆錄、毒品鑒定意見、另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證人許某出庭作證。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伙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其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謝倫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嚴重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審判長在宣告判決時,當庭告知被告人如不服本判決,有權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辯護、翻譯等各項權利。開庭前,人民法院依照相關規(guī)定通知了加拿大駐華使館,該館官員到庭旁聽。各界群眾、部分中外媒體記者50余人旁聽了庭審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