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2001年第15號令《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中明確指出: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一)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標價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guī)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fā)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
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二)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采取
下列價格手段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1、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yōu)惠折價,謊稱
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2、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
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3、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
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4、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5、對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6、其他價格欺詐手段。
概括起來,價格欺詐主要有如下表現形式:
1、虛假標價: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guī)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兩套價格: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模糊標價: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虛夸標價: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fā)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虛假折價: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混淆銷售: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模糊贈售: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隱蔽價格附加條件: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yōu)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不履行價格承諾: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謊稱價格誘騙交易: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12、質量、數量與價格不符: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13、假冒政府價格:對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通訊員:晁軍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