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李某在自家屋后的地里干活,突然竄出3條狗將其咬傷。李某被送至醫(yī)院住院治療14天,花去醫(yī)療費5697.69元,注射狂犬疫苗花去768元。
經調查核實,其中一條狗系村民周某、王某共同飼養(yǎng),一條系冉某飼養(yǎng)。另外一條系流浪狗,沒有固定的飼養(yǎng)人,平時村民黃某經常對其投喂,但無法查清其原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李某要求4人承擔賠償責任,均被拒絕。李某遂將4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醫(y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34876.49元。
城口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周某、王某、冉某作為動物飼養(yǎng)人和管理人,對其飼養(yǎng)的兩條狗未盡到管理義務,致原告遭受損害,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另一條狗雖系流浪狗,無法查明其原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但被告黃某經常持續(xù)性對其投喂,并給其準備了狗窩,形成了長期穩(wěn)定的喂養(yǎng)關系,這才致使該流浪狗一直在該村生活,黃某需要承擔相應的管理約束責任。本案無法確定三條狗致原告遭受損害的過錯程度,難以確認被告各方的責任大小,應由周某和王某、冉某、黃某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周某和王某共同賠償原告4341.49元,冉某、黃某各自賠償原告4341.49元。
法官庭后表示,動物被遺棄后,可能持續(xù)處于無人飼養(yǎng)或者管理的狀態(tài),若被遺棄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應當由其原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被遺棄的動物也可能存在原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以外的人實現對遺棄、逃逸動物的占有、控制。此時,則涉及新舊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承擔問題,需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本案中,黃某與流浪狗形成新的占有與控制關系,其應該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預知該狗存在潛在的危險,故黃某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責編:翟柯 編審:陳向黨 終審:王崢